近年来,在对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,个别单位未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要求实行政府采购,致使政府采购流于形式。具体表现在,一种情况是单位自行采购,政府采购中心例行公事地盖个章;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与厂家商议好价格,然后同政府采购中心的人一起去购买。如延审某县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账务发现,2005年和2006年自行购置五十铃轿货车等5辆,金额28万元。用于四个国土所和矿山监察队的执法用车。所购车辆未经财政审批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。建议政府领导及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,积极研究对策,从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不断完善;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,进一步规范部门、单位政府采购行为。
(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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